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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法律地位能否被替代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5月10日,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街道,玉安园社区的孟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我们家兄弟三人,父母偏爱小儿子。他们写了一份遗嘱,表示他们去世后房子由小儿子继承。但是前不久小儿子因为车祸不幸去世,我父亲因为悲伤现在也住进了医院。现在小儿子家中只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儿子,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父母去世,那上大学的这个孩子能否按照遗嘱继承老人的这套房子?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在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其作为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在没有补充规定(如遗嘱中写明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由谁来继承)的情况下,不能由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因为,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由遗嘱人特别指定的,具有特定性,其他人无权替代。这也是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又一个重要区别。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以进行代位继承。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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