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邹女士是北京市市民。在2006年1月1日,邹女士与村委会某小组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用了该村小组地块,建了1800平方米的厂房和宿舍用于出租。2008年9月,该土地被北京市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设,同年10月,镇政府的委托下,村委会对这些建设予以强拆。后来,她偶然从有关部门得到一份关于2008年北京市违法建筑的卫星图片。她认真一看,发现属于镇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约有109处,但只有她的建筑被拆除,其他违法建筑至今存在。这样“不公”的待遇,让邹女士大为不解。
她认为政府在拆除过程中,存在众多违法行为,于是一纸诉状将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乐平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689828元。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平镇政府依法的确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的违法建设强拆的职权。但是,镇政府将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委托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实施。该委托关系在法律上缺乏依据,而且村委会以自己名义向邹女士下发《通知》并拆除其违法建筑物。
在具体赔偿方面,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只对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赔偿,邹女士的厂房、宿舍等是违法建筑,属于非法利益,不属行政赔偿范围,于是驳回了邹女士的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