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1、所有的诉讼都有时效限制,例外也是在时效规定内的例外。如果有证据证明在你提起诉讼之前两年内曾向对方提出请求,则不超过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房管部门当然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发展商不知道房屋不属于房管部门所有的而订立协议的话,则只能由房关部门承担责任。如果发展商与房管部门在订立协议时知道房管部门无权处分该房屋,则他们应该对你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