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女士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村村民,于1995年结婚,婚后与其父母共同居住。从1996年开始一直向所在村委会和镇政府申请新宅基地盖房,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获得批准。
2002年,在长期信访之后,由镇政府出面协调,村委会同意提供队部的两间公房给陈女士一家4口居住,并作出《关于陈女士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约定“为解决陈女士的住房困难,村委会决定将队部的两间房屋租赁给陈女士居住,每月房租200元,遇到拆迁是无条件搬出”。此后,陈女士一家一直租住该房屋至今。但从2004年开始,经村委会主任口头同意,免除了陈女士每月200元的房屋租金,故5年来一直没有缴纳房租。
2008年5月,该地区规划进入拆迁范围,陈女士租住的两间房屋面临拆迁,虽然拆迁公司同意给予陈女士安置补偿,但村委会不同意,认为陈女士不是房屋产权人,无权获得补偿安置。拆迁公司不敢擅自与陈女士签订补偿协议,而陈女士拒绝搬出该房屋。由此纠纷产生,三方僵持不下。
2009年3月,村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理由是陈女士从2003年开始一直没有缴纳房租。
陈女士拿到起诉状后,感觉事态严重,5年未缴房租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是村委会同意免除,但是口头免除没有证据。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拆迁公司不同意补偿就理直气壮,村委会下一步就是要求陈女士腾房。到那时,还要什么拆迁补偿,连两间破房都没有的住了。想到这些,陈女士一筹莫展。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该案中,陈女士和村委会有《关于陈女士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陈女士作为实际居住人,在现实中,拆迁办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一般来说对陈女士有一定的补偿,但是前提是没有接触合同,因此在庭审时,陈女士应当向法官全面阐述了租赁房屋的来龙去脉,据理力争。
但是各地法院对此类判决可能有不同的规定,法院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和经济状况,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适当的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支持部分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