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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有两个子女如何继承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韩先生因房屋拆迁购得一套经济适用房,至今未住满5年。后韩先生因病过世,其两个儿子因房屋的继承问题诉讼至东城法院。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予以评估,但评估机构却以韩先生的房子不具备确定市场价值的条件为由,将委托材料退回了法院。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由继承人按份共有,而没有对房屋予以实际分割。

  【律师解答】
  对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有两个子女如何继承这个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解答如下: 
 
  在婚姻、继承案件中,经常遇到房屋分割的问题。本案中,我国法律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可见,公民取得经济适用房是基于国家和政府有关优惠政策,所以在出售时,国家和政府也相应地规定了限制条件。
 

关键词: 房产律师 房屋纠纷 房产纠纷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拆迁补助 房屋租赁 房屋装修 房屋漏水 商品房买卖 经济适用房 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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