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钟波律师来到太平桥街道顺驰蓝调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进行咨询:房屋交付使用多年开发商仍办不出产权证的,能否解除合同?时效如何计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一)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还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正如前文所述,开发商不办理或者不及时办理产权证,既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向业主交付房屋产权的约定,又违反了法律要求开发商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的规定,显然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不能按照订立合同之时双方形成的合意履行,必然导致非违约方的部分或者全部合同目的落空,违约方应该为此予以补救,甚至为此付出代价。对于违约的救济措施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这些措施的行使条件不尽相同。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第十九条同时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买卖合同来说,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根本区别。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行为致使业主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最根本的目的难以实现,构成了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上述规定的第4项条件,因此业主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以催告为必要,即倘若业主向仲裁委或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亦无须证明此前已向开发商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只要存在开发商的上述违法行为,业主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