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大酒店欲进行内部装修,与李某签订了一纸合同。双方约定:由酒店提供材料,李某必须按照酒店的要求进行装璜,酒店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装璜费。李某接到该装璜工程后,又找来杨某等人进行装修,李某每天付工资25元。
杨某在工作中不慎被异物击伤面部,经法医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现杨某准备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酒店承担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但是酒店一方认为自己与杨某只是承揽关系,他应当向李某索赔,目前三方僵持不下。
【律师分析】
李某和大酒店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劳动工具由李某自备,大酒店并不定期给予劳动报酬,而是在李某交付整个工作成果后再一次性给付报酬。从以上来看,李某和大酒店的关系可以认定为承揽关系。而李某和杨某之间则不然。杨某在工作中必须服从李某的控制和支配,李某则每天给付25元的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从属关系,这显然属于比较典型的雇佣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李某对杨某在装修中受到的伤害毫无疑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身中,由业主替装修的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可以向雇主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