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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业主与装修公司之间是承担合同法律关系还是承包合同法律关系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现年50岁的周海是江苏江阴某村的木工,平时靠打临工为生。2008年9月,平时要好的小包工头孙强找到他,说接了个新房装修的活,问他干不干。有活上门,哪有不去的道理?于是,周海跟着孙强来到被告刘大方的新家,开始在装潢房屋中工作。9月17日中午,周海跟其他几个工友一起喝了一斤白酒。下午施工时,周海的右手中环指不慎被电刨创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09年2月,周海将刘大方告上法院,以自己受刘大方雇佣受伤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刘大方赔偿自己各类损失四万八千余元。刘大方却辩称,自己与周海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周海受伤是他自己工作疏忽,根据相关法律,他不该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孟宪芹分析如下: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法律,从事家庭装潢的人员与业主之间,一般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不适用雇主责任。如业主的定作要求或者指示并无过失的,对于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业主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刘大方作为业主委托孙强对房屋进行装潢,孙强又邀请周海等人一起施工的行为,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因此,周海主张其与刘大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周海也未提供刘大方的定作要求或指示存在过失的证据,因此,对于周海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刘大方不存在过错,不应负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周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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