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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屋装修业主与装修公司的施工人员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沈阳某小区业主王XX装修房屋北露台,与个体装修人员许XX签订了《装修协议》。协议中约定: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为9万元人民币及发生伤亡责任完全由许XX承担。4月份装修施工开始后,承揽人许XX找来了几个人开始施工。在施工业主房屋露台时,因承揽人许XX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既没有将所搭的挑板作安全防护措施,如,没有防护栏、防护网等。4月X日正在施工的赵XX(死者)不慎从四楼露台上摔下一楼。当即送到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为此赔偿问题,死者家属与承揽人许XX达不成赔偿协议。于是,死者家属赵XX等一纸诉状,将承揽人许XX、业主王XX、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6月沈阳某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判决业主王XX承担20%责任。王X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现本案正在上诉中。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在本案中,有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如,承揽合同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及被告既承揽人许XX诉讼主张的合伙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业主王XX与承担装修工程的许XX系什么法律关系?承揽人许XX与其自己所雇佣的劳动者之间系什么法律关系?承揽人许XX与其所雇佣的劳动者与业主王XX是否是雇佣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确定,直接影响本案的审判与法律责任后果的承担。


      本案中,还存在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要认定两者之间的区别,如:雇佣合同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而承揽合同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应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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