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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装修方侵占公共空间造成业主共用设施损坏的如何担责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5月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钟波律师来到太平桥街道精图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王大妈咨询,装修方侵占公共空间,造成业主共用设施损坏的,如何担责?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装修人因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装修人违反《办法》规定的,将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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