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钟波律师来到右安门街道开阳里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刘大妈咨询: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哪些部门有处罚权?
【律师答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第23号)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2002年第137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