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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租赁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吗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1年10月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西罗园南里社区,社区的孟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租赁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1、口头房屋租赁合同风险大;当事人租赁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发生争议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
 
  2、法律对长期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强制采取书面形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等非书面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以上未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关键词: 合同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纠纷 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 合同订立 劳务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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