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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非法转租在三方当事人之间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针对非法转租在三方当事人之间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合同部资深律师张磊评析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故“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为有效的租赁合同的履行内容,这并不是说租赁合同有效成立,就可以直接产生次承租人合法保持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效果。次承租人能否完全保持占有、使用、收益权取决于转租人能否完全履行合同。转租人完全履行合同就意味着其有能力保证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有保持力。而转租人的完全履行是一种对租赁物的支配过程,是物权的效力范围,远远超出了转租人在原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范围,因而需要得到所有权人的授权或事后同意。
 
  由此可见,虽然租赁合同本身作为债权合同,不以处分权的存在为生效要件,但其履行过程却离不开对物的支配,离开了物权的支撑,租赁合同便不能完全履行,次承租人就不能取得对租赁物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因此,违法转租中,次承租人所取得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仅能产生对抗转租人的效力,对于第三人(包括出租人)来讲,则因权利欠缺而不能成为“法律上的原因”。反之,如认为租赁合同有效是次承租人保持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法律上的原因”,则租赁合同便不会出现权利瑕疵担保的问题,不再需要《合同法》第228条的规定。 
 
  对于不当得利中一方得利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传统学说采取直接因果关系的标准,即直接因果关系的有无,应以受益的原因事实与受损的原因事实是否同一为断。这一学说为了达成限制不当得利关系当事人范围的目的,对受损的原因事实往往作孤立于财产损益变动关系的考察,并以得利之形式上的原因作为保有所受利益之法律上的根据,这与不当得利法取除受益人无法律上原因而自受损人获得的利益的制度功能相悖。即在判断不当得利的损益变动关系时,应将法律技术上分开的法律关系,合一观察,认定其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具体到违法转租中,不能将出租人的受损限定在承租人的违约上,将次承租人的得利限定在有效的转租合同上,而应将这两个法律关系结合起来考察,受损与得利其实都是由于承租人违法转租这一个行为造成的,次承租人的得利直接来自出租人的财产,得利与受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出租人因违法转租而受有对租赁物支配权的损害,次承租人基于生效的转租合同而获得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利益,得利与受损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有效的转租合同不能成为次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法律上的原因”。因此,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既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向次承租人主张租赁物的返还,亦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向次承租人主张其占有、使用、收益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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