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张1991年出生的,小丽是1994年出生的。2012年1月,18周岁的小丽经人介绍,与比她大3岁的小张相识,双方交往3个月后便开始谈婚论嫁。
经双方家长商量后,小丽和小张在相识仅4个月后订婚,女方收取男方聘礼及操办结婚宴席款共计8万元。由于双方均未到法定婚龄,当时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年6月5日,小丽和小张按当地农村的风俗举行了婚礼,两人开始在一起共同生活。
由于缺乏感情基础,小丽和小张经常会为琐事而争吵。后双方越吵越凶,小丽愤然离家出走。之后始终找不到小丽。
小张说,为了娶小丽回家,我家花费了10万余元,可谓是把全部的积蓄都花进去了。小张于2011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小丽和岳父、岳母列为被告,要求3名被告返还他给付的彩礼和花费的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因为小丽和小张结婚时都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即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在起诉书中,小张称在订婚时就花去聘金5万元。之后又按媒人转来的聘礼单将所列款项转给小丽家,举办婚礼时又花费5万余元。在整个结婚过程中,邹家共支付彩礼及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
而小张的岳父则认为,女方家庭实际得到的彩礼仅为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女方实际收受了男方彩礼50000元、衣服款2万元、“三金”折币款10000元,共计90000元。而剔除女方所置嫁妆25000元后,还剩65000元,女方应酌情予以返还。小张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因为缺乏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宣判,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判处小丽、小张的婚姻无效,女方家庭酌情返还男方婚约彩礼5万元。
【律师分析】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实际上虽然法律对无效婚姻彩礼返还的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法理分析,无效的婚姻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实际上都是不受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其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本案中审判法官采用了适用“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是有理有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