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丈夫背着陈阿芳,花90万元给“小三”林某买房买车;在家相夫教子的阿芳知道此事,和“小三”理论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小三”林某告上法庭,要求林某返还90万元。因为害怕阿芳提出离婚,后来丈夫阿海也一起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还款。
43岁的阿芳说,她与丈夫阿海结婚已经14年了,婚后他们有了3个女儿,阿海一直在外承包工程,自己则在家照顾家庭和孩子,一家人和睦相处,过得很幸福。2009年底,她听说阿海在外面有了情人,情人是26岁的林某。更让她气恼的是,阿海被林某迷昏了头,背着自己花90万元给林某买房买车。阿海的行为,让阿芳很受伤,她多次找到林某追讨,但没有结果。
2010年8月18日,阿芳一纸诉状,将林某告上人民法院,要求林某返还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90万元,或将林某用该款购置的房屋和小轿车判归他们夫妻共同所有。丈夫阿海因为怕阿芳和自己离婚,也一起提起了诉讼。
2010年12月15日,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庭审中,阿海一改往日对林某的温情默默,他和林某关系比较密切,由于林某没有房屋居住,他便买房子给她。阿海说,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款给林某用于交付购房款。林某在购买房屋时,说要将该房登记在阿海名下,但林某瞒着阿海,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林某购买的小轿车,也是瞒着阿海将车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面对阿芳夫妇联手向自己讨要90万元,林某声称,阿海并未将90万元给她用于购买房屋及小轿车,且她与阿海并不是婚外男女关系,只是一般的朋友关系。阿海汇给她的钱是阿海用于偿还给她的借款,并非不当得利,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阿芳夫妇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为阿海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林某要返还阿芳夫妇90万元。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有关“无处分权”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丈夫处分了属于其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未经妻子追认应属无效。因此法院支持了阿芳夫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