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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闪婚闪离,财产和债务分割应当注意的地方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小张与小林都为85后。200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三月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4月新郎新娘至欧洲旅行。10天后回国,双方感情出现裂痕。5月双方打起离婚官司,法院判决离婚,9月判决离婚。好在两人婚后并无购置车辆、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10月小张以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未了告上公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林返还原告垫付的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


       原告小张诉称,原被告登记后为筹办婚事及至欧洲旅游、购物,共刷卡消费了近20万元。婚姻关系期间原告的收人也就是1万元,刷卡消费的欠款大部分是用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原告父母的资助,这些欠款应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小林辩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所有财产均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告偿还了刷卡消费的欠款,应理解为用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归还了上述透支费用,债务已归于消灭。且结婚后原告父母的资助应当算是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小张用婚前的存款支付欠款的行为应当视为其自愿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龄极短,为婚礼等所支出的费用,应本着平等兼顾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原告的收入并不高,扣除日常生活必要支出,所剩有限,婚礼花费既有原告历年工作积蓄,也包含其家人资助。据此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万元。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分析如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也不要忽略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不要忽略了关键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当事人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协议离婚未成,对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但不要忽略了,如果已经协议离婚,则财产分割协议不容反悔。总而言之,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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