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薛某(男)与林某(女)2010年结婚,婚后因男方喜好赌博,女方多次劝其戒赌无效,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林某为此于2011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与林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准薛某与林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0万元归林某所有。出于各种因素考虑,一年后薛某与林某复婚。可好景不长,男方仍然不改赌博恶习,夫妻感情再次陷入危机,林某无奈再次起诉离婚。薛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分割给林某的20万元,复婚后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将这20万元分割一半归其所有。日前,北京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薛某与林某诉争的20万元属林某个人财产,判决双方诉争的20万元归林某所有。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薛某(男)和林某(女)第一次离婚时,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0万元归林某所有,离婚后该笔款就是林某的个人财产,如果薛某和林某没有约定在复婚后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财产是共同财产,则仍属林某个人财产。本案审理过程中,薛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和林某有此约定。因此,薛某与林某再次离婚时,薛某无权要求分割林某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