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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都是军人,起诉离婚有哪些特殊之处

时间:2013-02-19 13:50:5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针对夫妻二人都是军人,起诉离婚有哪些特殊之处这个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保护军婚的制度,所以军人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离婚的条件具有特殊性。
 
  如果军人的配偶提起离婚诉讼后,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则法院不会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如果军人的配偶证明军人存在重大过错,比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那么法院就不会对军人实施“特殊保护”,可以不经军人同意判决离婚
 
  如果是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军人同意离婚的条件下,法院会按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作出是否准予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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