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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和军人离婚应当注意

时间:2013-02-19 14:02:2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针对服刑人员和军人离婚,服刑人员离婚应当注意的地方,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1、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官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

 

         主要法律依据。从长期的司法实践看,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才能作出明确判断。而涉及服刑人员离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第十一条专门规定: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在办理服刑人员离婚案件时,达成离婚协议容易,分割财产比较为难:尽管法律对夫妻财产离婚分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涉及服刑人员离婚的案件,情况比较特殊,一方面,法官既要充分考虑对罪犯家属权益的充分保护,另一方面又要顾及到罪犯刑满释放后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和困难,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也是一个常常让法官犯愁的问题。
 
  3、子女抚养安排难。夫妻离异,对未成年子女心灵上的伤害是很大的,法官在判决夫妻准予离婚时,对其子女归谁抚养,特别是服刑人员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应当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就一般情况而言,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一般以罪犯家属一方承担为宜。但司法实践中又时常出现罪犯家属一方不愿抚养,无力抚养,或有能力抚养,但不利于子女教育成长等多种问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一般做出如下处理:
 
  (一)以调和为前提,认真审查此类离婚案件
 
  从犯罪产生的根源上看,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产生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犯罪原因有不同的解释。被判处刑罚并不代表社会对该人就完全否定和舍弃,重点还在于要教化人心。来我院立案调解中心起诉离婚的人中,如遇此类情况,我们都会详细询问夫妻感情及罪犯性格、家庭状况等多方原因,尽力的做和好的调解工作,安抚罪犯家属的情绪。因为我们知道罪犯犯罪的原因是多样的,罪犯本人及其家属同样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他们的权利也应当得到确认和保护,不能因为罪犯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而剥夺了他们的权益。因此,此将类案件调解和好,既能感化罪犯同时也是稳定和谐社会的必须。
 
  (二)对罪犯家属权益进行充分保护
 
  罪犯家属有生活上失去支柱,很多这样的家庭都要面对服侍老人、照顾小孩的困境。我国宪法规定,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即物质帮助的权利。但出于自身的愧疚感,社会舆论也让她们承受巨大的压力,哪来勇气去争取自身的权利。在此类案件中,对于罪犯家属家庭情况的了解,对困难家庭实施一定的帮助,也是维系此类家庭的重要保障。对于罪犯家属的权利的保护应该引起社会大众和司法从业人员的重视,保护她们应有的权利,并且应在法律上加以确定。
 
  (三)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
 
  既然离婚实在无法避免,对于现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时,除充分考虑罪犯家属的实际情况外,也应将罪犯刑满释放时的具体情况纳入思考范围,让其出狱后能有所养、有所居,在经济方面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考虑也是对服刑人员心理上的安慰。另由于服刑人员所处的环境及其他特殊性,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一方的抚养责任应自然而然地落在罪犯家属一方。对于不愿抚养子女的家属一方,法院应尽力做好其思想工作。而对于无力抚养子女的家属,应以服刑人员有能力的直系亲属中指应监护人为宜。
 
  军人离婚应当注意的地方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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