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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拼车出事故免责约定属无效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小区,居民小曾向小黄讲述了自己遭遇的车祸。小曾与小黄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又进入同一家公司工作,成为十分亲密的好朋友。奥运期间,交通单双号限行,二人决定拼车上班,并签订协议约定如果被撞了,责任自负。2008年7月29日,正好赶上是小黄的捷达单号车,晚上6点下班后,小黄驾驶着他的车载着小曾一同回家, 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向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直行的的一辆金杯车相撞,由于两辆车速度都很快,再加上金杯体积较大,捷达车内的二人伤势较重,小曾双下肢膝盖撕脱伤,骨盆骨折。事故发生后,双方立即报警,交警出警后做出鉴定,捷达车负主要责任,金杯车负次要责任。在事故中受伤的小曾认为自己无辜受害,希望得到赔偿,但是小黄以之前的协议约定为由,拒不赔偿。于是,疑惑重重的小曾向班车律师咨询能否要求小黄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在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因此,本案中“拼车”合意人(搭乘人员)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向所搭乘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所搭乘汽车的车主、以及事故对方司机等赔偿义务人进行索赔。而小曾所担心的协议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小黄拒不赔偿的理由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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