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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自己不慎跌倒养老院亦要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南顶村,班车律师在南顶村社区值班咨询时,认识了安老汉,最近安老汉发生了一件烦心的事情。事情得从头说起,安老汉今年七十四,患高血压已有三十余年历史,2004年一次突然的中风又导致了半身不遂,虽然仍有行动能力,但生活中有诸多不便,子女们工作繁忙,照顾起老父亲未免力不从心。几个子女和父亲一商量,就让安老汉于2005年入住了口碑不错的某养老院,商定按照生活半自理标准护理老人生活。


        没想到一天清晨,安老汉起床时不慎从床上跌下,造成右臂肱骨粉碎性骨折。为此,老人的儿女与养老院就赔偿问题发生了激烈分歧。儿女们认为,老人的摔伤是在养老院的护理下发生的,养老院工作存在失误,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医疗费、营养费等一切损失。


        养老院则感到十分冤枉,认为自身已经完全尽到了看护责任,平时对老人的照顾可以说是耐心细致、仁至义尽,许多护理项目如洗衣服、洗澡的次数都超出了规定的标准。


        院方认为不应赔偿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二条:一是按照老人入院时签定的协议书中的规定,半自理老人的护理项目中并不包括搀扶上下床,对于协议中的规定项目,院方已经履行得十分完备,并不存在失误。二是协议中规定,凡入住老人,不服从管理和不听劝告者,引起的自然跌倒、碰撞造成的损伤,后果自负。安老汉由于长期受病痛的折磨,脾气变得十分执拗暴躁,经常不听护理人员的劝告擅自行动,此次安老汉下床时既没有按呼叫器也没有召唤服务员,跌倒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安老汉应该自行承担摔伤的所有后果。


        了解情况后,班车律师首先告知养老院,其作为一个提供服务的场所,对于顾客有安全保护义务,如果养老院对于安老汉的脾气性格已经了解,应当更加提起注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安老汉,其对养老院之前的工作都非常满意,毕竟自己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不当。最终,在班车律师的劝解下,安老汉与养老院终于达成了和解,养老院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


        【律师在线】


        现在服务性场所越来越多商场、饭店、超市、公园……大家在关注经营状况的同时,要格外注意“安保义务”,所谓的“安保义务”就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规定加大了服务性场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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