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社区,居民冯某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自己开车将违章行人撞伤的事情。原来,在周末冯某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在街上行驶。在一个路口,突然有一个行人胡某从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冯某紧急刹车,无奈由于时间太紧急,汽车没有刹住,仍将胡某撞伤。经交通部门鉴定,冯某对交通事故无责任。由于冯某的汽车已经上了保险,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对胡某支付了保险金。但是由于医疗费用较高,仍有近2万元的医疗费用未获赔偿。胡某认为自己的损害是由冯某造成的,因此要求冯某予以全部赔偿。但胡某认为,事故主要是由于胡某违章横穿公路造成的,未获赔偿的部分应该由胡某自行承担。
【律师在线】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冯某与胡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由于行为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交通事故,而且冯某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因此对于胡某未获赔偿的部分,应减轻机动车一方(即冯某)的责任,冯某只需对胡某未获赔偿的费用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冯某最多支付胡某2000元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