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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货车运营出现事故谁担责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村,村民李林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自己遭遇货车撞上的事情。刘志(化名)驾驶大货车由东向西行至丰台区某一路段,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小货车时,该车前部右侧撞在前方小货车后部,小货车又将在路北侧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李林(化名)撞伤。事发后李林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干中段粉碎性骨折,创伤失血性休克,双小腿及右足软组织搓裂伤。经鉴定其伤残级别为十级。经交通支队丰北队认定,刘志超速行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证,北京某有限公司A运输服务中心(简称:A运输服务中心)为大货车的登记车主,该车系张平(化名)使用,A服务中心每年向张平收取管理费3000元。刘志为张平雇佣的司机,并在为其运输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平已赔偿了李林前期的经济损失,但对于后续发生的损失,张平拒绝支付。无奈之下,李林只得求助于班车律师的帮助。


        【律师在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案中,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刘志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交通事故是在运输货物期间发生的,而刘志为张平雇佣的司机,因此,张平作为雇主应对李林的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A服务中心作为货车的登记车主,向实际使用人张平收取管理费,从性质上而言,实际使用人与A服务中心之间存在承包经营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A服务中心对车辆的使用应尽到必要的管理监督义务,因此,A服务中心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院判决被告张平赔偿原告李林人民币五万七千七百五十元六角二分。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A运输服务中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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