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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辆致人重伤赔偿责任谁承担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社区,个体工商户张新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车辆被盗的经历。张新新(化名)买了一辆“千里马”,便开着自己的“千里马”小轿车外出与客户谈生意,由于没找到停车位,为了节省时间,就顺势把车停到了附近商业区入口的路边上。等白天办完了事傍晚再去取车时,才发现“千里马”早已没了踪影,万分沮丧的张新只好赶紧报了案。谁知过了没两天,一名自称林某的年轻人找上了门,说是自己的女朋友被一辆“千里马”撞成了重伤,经过多方核查,得知车主就是张新。于是,小伙子专程跑来并提出,张新作为肇事车的车主,应当承担被害人(也就是林某的女朋友)一切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张新觉得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认为这笔钱不应当由自己支付,但是又没有充足的理由来反驳对方。于是,张新便向班车律师咨询自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在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张新的轿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作为车主,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车辆被盗,车主就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其对该车辆造成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因此,车主不承担责任,所有责任都由盗用车辆的交通肇事人来承担。


        当然,受害人的损失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可以向盗用车辆的交通肇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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