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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需谨慎造成损害担责任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村,村民何大爷向班车律师讲述了心中的委屈。2008年11月,村民何大爷一家人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何大爷的邻居老陈主动要来帮忙,何大爷婉言拒绝老陈的好意,但在老陈的一再坚持下,何大爷也就没再反对,并且给老陈提供了建筑工具。在房子建到第二层时,老陈不慎失足从二楼顶跌下,摔成重伤,花去医疗费15000多元。事后,老陈要求何大爷承担医疗费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何大爷赔偿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56700元。


        【律师在线】


        本案是一起关于无偿帮工活动中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所谓无偿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的事实行为。老陈帮助何大爷修建房屋,何大爷未支付老陈任何报酬,陈某也没有要求给付任何报酬,纯粹是基于友谊而为。因此,老陈这种帮忙修建房屋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帮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可见,无偿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只要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为完成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人身损害的,无论被帮工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应对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为,老陈在何大爷工地上做工是义务帮工行为,其在帮工活动中所受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支持老陈的诉讼请求,由何大爷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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