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市场,外地来京打工的小李向班车律师讲述了帮单位卸车时被钢材夹伤的事情。原来,小李在南城某市场从事保安工作。一晚,市场购进一批钢材,单位让小李帮忙卸车,小李一不小心被钢材夹住了手指,左手拇指严重变形。当时保安队长带小李到医务室做了简单的包扎,表示时间太晚,明日再带效力去医院。可是,第二天单位却将小李辞退了。由于小李自己没有多少积蓄,单位又对他不理不睬,最后小李自己连医药费都付不起。无奈之下,小李只好求助于班车律师的帮助。在班车律师的帮助下,小李又到医院做了检查,被确诊为拇指骨折。最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李为十级伤残。
【律师在线】
第一, 小李虽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小李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阅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小李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小李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小李帮单位卸车时被钢材夹伤了手,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六十一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仅要负担小李的医疗费用,还要按照相关规定赔偿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终,在班车律师的调查取证等帮助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南城某市场赔偿小李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自行负担的医疗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三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