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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溺水身亡家长诉开发商赔偿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村,一对来自外地打工的夫妇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自己孩子的不幸遭遇。夫妇二人租住在村里的一处民房里,民房附近有一片待开发的工地。2006年7月份一天下午,夫妇二人忙着修补房屋,6岁的儿子亮亮哭喊着要吃冰激凌。夫妇二人想反正小卖部就在不远处,于是就给了儿子零钱,让他自己去买。不料,亮亮这一去就没有在回来。最终在工地处挖开的大坑里找到已经漂在水面上的亮亮的尸体。后来班车律师代理了该案件,经过班车律师的多方调查才找出该土地的“管理者”,通过对现场录像的取证,发现了工地围挡的围墙有多处进出口,既无警示亦无工作人员把守。


        【律师在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未能够在有安全隐患的工地处设立警示标志,亦未在门口处安排专人进行把守,导致了小孩掉入了工地挖开的大坑,因此,施工单位对于这场悲剧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案中,6岁的孩子对于事物的认知及判断能力都极为低下,所以作为监护人,有责任看护未成年人,使之远离危险。一般未成年人年龄越小,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就越大。最终法院认定施工单位作为地上施工的管理者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判决开发商一次性赔付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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