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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戏狗反被狗伤经调解获部分赔偿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社区,班车律师应大红门东街居委会的邀请,参与了一起居民之间因宠物狗致害的调解工作。社区居民的李女士饲养了一条宠物狗,一天李女士带着宠物狗在小区里散步,张大妈5岁的小孙子小明看见后就拿零食喂它,而张大妈在一边与别人聊天。在一不留神之际,小明在逗狗玩时宠物狗突然将他食指咬伤。明明被送往医院后前后共花去各项治疗护理费用1000多元。后来,张大妈和儿子找到李女士,表示小明自被狗咬伤,受到严重惊吓,睡觉时经常被惊醒,又哭又闹,因此要求李女士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用2000元。李女士认为这样不合理,是因为家长没有看管好孩子造成的,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倒自己身上。为此,两家人相互之间争执不下,居委会便请来普法班车律师进行调解。


        【律师在线】


        作为宠物饲养人,首先要树立文明饲养宠物的意识,避免给别人生活造成影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可见,饲养人在饲养物遇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时,应当负有主动避让的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作为饲养人的李女士未对饲养物尽到看管的义务,导致宠物狗将小明咬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小明的监护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小明与宠物狗进行接触时,应当对小明进行及时看护,避免危险发生。因此,由于小明的监护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李女士对于小明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经过班车律师的调解,李女士与张大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李女士赔偿张大妈家1200元钱。邻里之间化干戈为玉帛,平息了一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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