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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赔偿躲债无偿赠与无效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社区,小区居民王先生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自己遇到的一件事情。2009年2月,家住北大地社区的居民王先生与朋友黄某在外出就餐的过程中,因琐事两人发生口角,黄某对王先生大打出手,导致王先生面部、肢体等多部位受伤。后经餐厅负责人报警后,由当地派出所予以处理。由于王先生伤势未构成轻伤,黄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因考虑往日的朋友情谊,王先生与黄某自愿达成协议,由黄某一次性赔偿王先生人身损失费3.5万元。之后,王先生多次向黄某索要赔偿费无果。黄某告知王先生:自己已于4月与妻子离婚,经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均归妻子个人所有。黄某以自己无力赔偿为由,拒绝对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王先生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咨询自己能否向黄某的前妻索要协议书明确的赔偿费。


        【律师在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本案中,因王先生与黄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黄某将王先生打伤,可见王先生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系黄某本人所为,与家庭、夫妻毫无干系,因此该侵权之债应属于黄某个人债务。对于赔偿费用王先生只能向黄某个人追偿。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权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该事件中,黄某与其前妻订立的“双方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的离婚协议,意味着侵权债务人黄某在与王先生签订赔偿协议之后,将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无偿赠与了前妻,显然该协议危害到了王先生的债权实现。王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黄某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以黄某原有的财产份额,对王先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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