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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赔偿顺序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6月24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三社区,社区的吕女士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赔偿顺序?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为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和赔偿,国家除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外,还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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