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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分期付款买车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买车人还是卖车经销公司赔偿,有没有顺序之分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8月1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二社区,社区的车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分期付款买车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买车人还是卖车经销公司赔偿?有没有顺序之分?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首先,这里涉及到所有权保留制度问题,它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出卖人仍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其实质是作为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是收取价金。以车辆所有人名义办理行驶证,只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其次,出卖方虽然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但对购买方使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其保留所有权的行为与该交通事故之间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发生的交通事故,完全是购买人的行为所致。而判断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依据,不是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应是能够支配车辆运行并从车辆运行中获取利益的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00]38号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销售公司对此车的所有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事实上拥有所有权的是车主,对车辆有占有、使用、营运收益分配的权利,郭某在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与销售公司无关,该公司即不是郭某的合伙人,也不是肇事责任者,也没从郭某利用此车营运的收益中获利,所以车主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销售公司不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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