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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构成交通肇事罪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月1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西罗园街道洋桥西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构成交通肇事罪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一、“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损害,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是同一人、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或者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不是同一人,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均按照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只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人不是刑事被告人,或者只要刑事责任人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了,也就是损失不超过保险最低限额或者是刑事被告人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就应当承担精神抚慰金。不能因为肇事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使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得到损失。 


      二、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释[2000]4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后,最高院法释[2002]17号解释又进一步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及民事诉讼程序中均不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判处刑罚可使受害人及家属得到精神慰藉,确实体现了该司法解释的本意。
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得主张还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来确定最终的裁定。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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