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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交通肇事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0月2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西罗园街道鑫福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交通肇事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由于交通事故行为侵犯国家的、集体的、个人财产权的,是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作为财产损失的一部分,直接财产损失是需要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全部赔偿的。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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