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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交通肇事赔偿金的适用标准该如何确定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社区居民杨女士在逛街时被一机动车撞伤造成腿部伤残。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组织双方就赔偿问题调解时却遇到了难题:杨女士系农村户口,但已经在市内生活居住了十几年,她认为自己的残疾赔偿金应该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而机动车方却坚持认为杨女士既然是农村户口就应该适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双方对这一问题争执不下。                      

                                                  
      【律师解答】


       对无效的婚姻,彩礼能够退还吗这个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侵权部资深合伙人律师高金鹏解答如下:


       杨女士这种情况应该让机动车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来赔偿自己的残疾赔偿金。


       2006年4月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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