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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住院护理费用如何计算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4月4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嘉园三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住院护理费用如何计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医院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医嘱:需要专人护理X个月或需要护理X个月,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否则,受害人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则缺乏事实依据。


      个别受害人出院以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以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时间,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包括:不能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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