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角门东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张大妈进行咨询:非高压触电致人人身损害的举证责任?
【律师答疑】
非高压致人损害赔偿的案件,其举证责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因就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等一般侵权的四要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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