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晨宇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孟大爷进行咨询:高压触电造成人身损害,加害人承担的举证责任?
【律师答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高压电致人损害的案件,举证责任在家害人,且加害人承担的是要证明受害人是故意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证据。但是,受害人并非无须举证,其仍然要承担损害结果系高压电致害和损害后果或死亡或伤残程度及其损害数额大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