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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交通伤残等级鉴定及时限规定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5月28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梁伟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玉安园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交通伤残等级鉴定及时限规定?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梁伟律师解答如下: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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