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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执行的中止的情形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月18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嘉园一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高大爷咨询:执行的中止的情形?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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