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3月8日,小舟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如到期双方未提出终止,合同自动延续,同时约定小舟每月税前工资为5000元。当天,小舟被派遣至W公司担任财务助理,劳务公司委托W公司每月按劳动合同约定数额5000元发放工资。2008年12月,小舟不幸患上眼疾,医疗期满后不能再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W公司及劳务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务公司遂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小舟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请问劳务派遣纠纷他该向谁追回经济补偿?
【律师分析】
本案特殊之处是在劳务派遣,按规定小舟应该向劳务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
近年来,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和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变化,一种新的用工方式悄然在企业兴起。这种既可省去用人单位治理成本和诸多人事管理烦恼的用工方式就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不同于劳务中介。其根本区别在于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法》。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