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
劳动诉讼案件案件中,当事人很关心的一个问题——劳动诉讼案件什么时候能够判。这不仅仅是当事人关注这个问题,律师也很关注这个问题,因为一个案件的审结代表着律师对这个案件的完成,不仅关系其办案经验和数量的积累,而且也是一个律师在经济方面提升的依据,那么每当当事人要问及什么时候能够判离时,律师往往只能针对法律规定作出回答,是否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审结案件,还有很多不可控的因素。
首先,被告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通过程序上的问题来拖延时间。
如果被告不接受传票或者被告联系不上,就得通过法院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而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当然劳动争议案件的被告一般是单位,往往不存在联系不上 的问题,但是很多单位在明知道自己手里的证据在诉讼中很可能会被判败诉,但是由于劳动者也故意和单位较劲,导致单位不愿意劳动者轻易的拿到赔偿,因此会以管辖权异议,上诉等手段来拖延时间,这就是程序上拖延。
再次,劳动诉讼案件因法院的原因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