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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试用期的员工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及相关待遇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6月4日,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石榴园社区的张女士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试用期的员工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及相关待遇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签,拒签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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