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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职工拒绝缴纳生育险后怀孕应享受相关待遇吗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吴某系某服装加工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单位曾要求所有未婚或已婚未育女职工缴纳一定的费用以当作日后的生育保险费,吴某拒绝缴纳。后吴某怀孕,单位仅仅给予吴某产前15天,产后45天的产假,其他费用一概不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吴某应享有哪些待遇?


      【律师解答】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律师李军解答如下:
 

        根据《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应由企业缴纳。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至少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生育津贴,如该地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则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吴某享有的可以报销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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