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于某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因入职后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且拖欠我两个月工资未付,于某于7月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曾多次要求公司赔付因其未办理社会保险,导致我无法获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于某系单方、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请问:被迫“主动”辞职,有权享受失业保险吗?
【律师分析】
李某有权获得失业保险待遇,应由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只要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者仍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也指出:“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14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四)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劳动法》第32条第三项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另外,《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即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拒不缴费的直接后果是使劳动者在失业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无需对此担责,显然是对劳动者的严重不公,也等于鼓励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对应的领取标准给劳动者予赔偿。本案中,公司未为于某办理失业保险,并在客观上造成于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样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