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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解除劳动合同和转移社保医保问题

时间:2013-03-1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3月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钟波律师来到太平桥三路居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我是07年参加工作,我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国企签约,合约是5年,签约后我一直在广东工作,在10年的7月我请假回家(长春)后一直未回原单位,在10年的8月我给原来的领导打电话说我辞职,后来人力资源部的某部长让我提交辞职报告,我在10年的12月份我向单位人力资源部提交了辞职报告,现在我找到了一家适合自己的单位,我和单位谈的很好,单位表示愿意录用我,但是我必须有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我找原单位人力资源部的那个部长,他一直推脱我,说这件事情他们得开会谈论等等借口,就是不给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也不给我档案,也不给我转社保和医保(社保和医保在11年的1月被单位就给停了),我一直打电话催他,他就是不给我办理,我现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其他单位也不敢接收我,这件事最近让我很苦恼,我不知道我该怎么做才能解决我的问题,另外原单位亏欠我约8000元得工资,我已经和原单位的人力资源部的那个部长说了我愿意支付违约金3000(原单位是这样定的),和返还一部分合同内5年给我的钱,约4000元,多余的钱我也不要了,但是还是不行,就是不给我办理辞职手续。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后才能辞职,但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你可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故可以单位欠你工资为由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出具离职证明、转移社保和档案。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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