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黄老汉有6个子女,其中四儿子黄云因患病先于黄老汉死亡,当时四儿子的子女黄志生、黄志琴尚年幼。其后不久,黄老汉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6间房屋及日用家具由其两个女儿继承。为此,黄老汉的四儿媳郑某提出异议:公公所立遗嘱不应剥夺两个未成年的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要求从遗产中给未成年的代位继承人黄志生、黄志琴保留一定的继承份额。
【律师分析】
遗嘱继承不能剥夺代位继承的未成年孙子女的继承权,即本案被继承人黄老汉所立遗嘱不能剥夺代位继承人黄志生、黄志琴的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黄老汉的四儿媳郑某所提出的要求是合法的。所谓代位继承,就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晚辈直系血亲(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替其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正因为代位继承人,是代替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就代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而言,是属于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由于代位继承,未成年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已成为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不能取消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有困难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黄老汉所立的遗嘱,剥夺了未成年的两个孙子女应继承的份额,应属无效。
本案应从被继承人黄老汉的遗产中,首先给未成年的孙子女黄志生、黄志琴保留应继承份额,由他们二人共同代位继承其父所应继承的那一份遗产,剩余部分由遗嘱指定的两个女儿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