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与王某197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二子。李某夫妇于1983年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李某的名下。2008年,李某因车祸去世,半年后王某改嫁。于是,李某三个子女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产变价分割,各取得三分之一的份额。王某发现后,认为三个子女的行为侵害了她对房屋享有的共有权,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三个子女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无处分权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本案中,房子虽然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它是李某夫妇结婚后所买,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李某死后,王某改嫁,但并不影响王某对房产享有的共有权。因此,只有扣除王某的份额后,剩余部分方能作为遗产由李某的继承人予以继承分割。因此,李某子女三人分割房产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共有权益。因此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