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甲某婚前与家人共建七间房,婚后生一女,1984年初因意外死亡,死后不到一年,其妻带女儿改嫁将动产尽数带走。甲死亡后,甲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又将旧房拆除,在原址建房,没有用旧房的材料。2005年底,甲某之女儿和前妻起诉甲某父母和兄弟姐妹,要求析产继承属于甲的房产。 甲某之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抗辩是:甲某死亡至甲某之女起诉已经超过二十年,依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效为二年,被继承人死亡超过二十年的不得起诉,得不到法律支持;后来翻建的房屋没有用旧房材料,即使诉讼时效没过,也只能按旧房价值析产继承。
【律师分析】
公民请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最多二十年,甲某之女和前妻起诉要求析产,于旧房已经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于新房没有提出新房中有甲某财产份额的证据,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以《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开条的规定,驳回了甲某之女和前妻的诉讼请求。作为甲某之父的代理人,我感觉到从这个案子的判决中可以领悟出一些法院判决的思路。
其一,如果遗产是在共同掌握中,而且没有变化,即使超过二十年,权利人要求析产继承,也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二,在二十年中,财产有变化的,诉讼时效可能会在变化之时产生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如果变化后的财产中有被继承人的财产,诉讼请求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三,继承诉讼中,也可以不适用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即不适用《继承法》的时效规定,而适用《民法通则》的时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