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前年元月份,我和李某通过网络相识。我们经过一张时间的交往双方都感觉不错,于是就开始同居。那年4月由我出资7万元,李某出资3万元在我们居住的地方全款购买了一套两室两厅的房子。我们本打算在新房中结婚的,没想到今年以来,我们的感情迅速恶化,现在已经分手。由于近年来房价迅速上涨,当初花10万元购买的房子已经可以卖20万元。在分房子的问题上,我们产生了严重的分歧。请问,我们应如何分割该房屋?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看,你和李某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对房子的价值,应按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