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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农村房屋继承与“房地一体”的概念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0月2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太平桥街道,金泰丽湾社区的田先生来咨询我所钟波律师:农村房屋继承与“房地一体”的概念?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波解答如下:
  

       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或者居住用地必须申请宅基地,宅基地一户一宅,因此在发生继承的时候,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故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上大房屋所有权却可以继承,这就造成了继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就随之转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地一体”。
  

        现阶段我国农村房屋流转受限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对房屋与土地流转关系采用的是房地一体原则;二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限。坚持房地一体原则对农村房屋流转有很大的限制,支持农村房屋与土地可以分别流转,即对房屋和土地关系采用二元主义立法模式。并通过对法定租赁权制度的借鉴,达到农村房屋自由流转之目的。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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